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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福香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香,孙淑萍,马东艳,马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8号申请人王福香,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淑萍,女,193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马东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马东美,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福香、孙淑萍、马东艳、马东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福香、孙淑萍、马东艳、马东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马家军(曾用名马家君)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12-026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6)第080080266号】,由甲方王福香继承,归甲方王福香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