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生育女儿王某二。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13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举证、质证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二。原、被告结婚后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独自一人回娘家居住,婚生女儿王某二跟随被告父母生活。至本案审理终结前,被告下落不明超过18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对被告母亲李运花的调查笔录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1份、章丘市高官寨镇辛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章丘市高官寨镇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1份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超过18个月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二由原告教育抚养为宜,原告请求被告自行抚养女儿,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二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25元,被告王某某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颜景祥人民陪审员 郑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