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士茂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茂,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369号申请执行人徐士茂。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徐晓涵,该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士茂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4)第40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双语学校因对该裁决书不服,已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故淮劳人仲案字(2014)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士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车正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