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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叶明海与昂朝东、合肥华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海,昂朝东,合肥华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7-1号申请人叶明海,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昂朝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合肥华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工大电子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华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