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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村民小组诉朱戏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村民小组,朱戏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18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建平,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谈新红,男,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朱戏荣,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楼*组。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焦范村南尧组)与被告朱戏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范村南尧组负责人王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被告朱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范村南尧组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元月2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被告承包原告废弃耕地5.5亩,价格每亩地每年500元,期限从2012年元月至2027年元月共15年。因该合同是前任组长私下以个人名义签订,从未召集群众代表,也未召开群众大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且被告并非本组成员,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戏荣辩称,2012年元月其与当时组长杨登峰签有土地承包协议属实,其已付清全部承包款,有杨登峰的亲笔收条,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要求继续耕种。但若原告退还全部承包款后其愿意返还土地。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2日,时任焦范村南尧组组长杨登峰与朱戏荣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将位于本组五亩半的废耕地(果园以北,南至生产路以南,东至排水渠,西至大路)承包给朱戏荣耕种,约定承包期限从2012年元月至2027年元月,共15年,承包费每年每亩伍佰元,一次性交清。后朱戏荣一次性付清承包费41250元,杨登峰当日为其书写收条一张。但协议签订后,朱戏荣因故未能实际耕种,曾被他人耕种过一茬,该耕地现因西咸公路施工被闲置至今。后因焦范村南尧组组长换任,村组账务未能交接,现任组长王建平代表焦范村南尧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协议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差异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协议书、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时任焦范村南尧组组长杨登峰事先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将焦范村南尧组土地承包给焦范村楼北组村民朱戏荣,也未报经乡镇政府批准,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焦范村南尧组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协议无效,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返还土地,原告应退还土地承包款。村组账务交接属村组内部管理范畴,杨登峰的收款系履行组长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应由焦范村南尧组承担,故原告以村组账务未交接为由不愿退还土地承包款的意见,不予采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登峰与朱戏荣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二、朱戏荣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组耕地5.5亩,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组同时退还朱戏荣承包地款41250元。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南尧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