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冷奥厨业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精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冷奥厨业有限公司,滁州市精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冷奥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崔红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雪英,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精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冷奥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精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冷奥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精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冷奥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 博审 判 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许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