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百德睿汽车散热器装置有限公司、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刘秀丽、周广林、郑云峰、刘振平、陈伟、刘桂芳、张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德睿汽车散热器装置有限公司,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刘秀丽,周广林,郑云峰,刘振平,陈伟,刘桂芳,张秀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18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峰,男,汉族,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万胜,男,汉族,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泰安市百德睿汽车散热器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秀丽,经理。被告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云峰,经理。被告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红庙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被告山东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振平,经理。被告刘秀丽,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利民小区。被告周广林,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被告郑云峰,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被告刘振平,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被告刘桂芳,女,汉族,住住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被告张秀芝,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三友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百德睿汽车散热器装置有限公司、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瑞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刘秀丽、周广林、郑云峰、刘振平、陈伟、刘桂芳、张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逯元丽人民陪审员 于广君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滑天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