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6号申请人:栾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233号判决书,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字第123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