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2-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光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光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池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组织机构代码15395178-X。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光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420023-6。 法定代表人:王育青。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池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安徽光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80万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光氢 审判员 魏长松 审判员 余加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