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万英俊、张家波与万金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英俊,张家波,万金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868号原告:万英俊,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张家波,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万金库,男,193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万英俊、原告张家波与被告万金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万英俊申请宣告被告万金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