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万英俊、张家波与万金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英俊,张家波,万金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868号原告:万英俊,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张家波,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万金库,男,193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万英俊、原告张家波与被告万金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万英俊申请宣告被告万金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