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丰民初字第1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树园与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园,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丰民初字第18382号原告李树园,男,1967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37室。法定代表人钱英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蒲俊果,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园诉被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因此丰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此案应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树园以其与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树园主张其为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甲1号,被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该施工地点并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可以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甲1号,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对被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