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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英。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高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均由原告温州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丹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