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胜洁与百伦卡顿(郑州)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洁,百伦卡顿(郑州)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22号原告吴胜洁,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被告百伦卡顿(郑州)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洁与被告百伦卡顿(郑州)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