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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孙某甲要求宣告齐冬晓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001号申请人孙某某,男,2001年3月20日出生。申请人孙某甲,男,2009年5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齐学政(系二申请人的外祖父、监护人),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某某、孙某甲要求宣告齐冬晓失踪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齐冬晓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齐冬晓失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某某、孙某甲撤回宣告齐冬晓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柳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