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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女,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广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广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杰借款1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李广军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李广军现下落不明,但被执行人李广军系退休职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广军住房公积金96,486.2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广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66,813.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