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左学新、左学领与左学领、左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学新,左学领,左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左学新,市民。委托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学领,成年,农民。被告左亚(系被告左学领之子),成年,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学新诉被告左学领、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学新的委托代理人宋学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学领、左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学新自愿撤回对被告左亚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学新诉称,被告左学领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6月10日、7月6日先后2次累计向我借款115000元,并于同日共向我出具借条2份,均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6个月。其中2013年7月6日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款由被告左亚于2013年7月8日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左学领于2014年3月25日仅归还11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左学领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72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要求被告左学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左学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左学领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6月10日、7月6日先后两次累计向原告左学新借款115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分别载明:“借到左学新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归还时间陆个月)(月息按壹分伍厘结算)”借款人左学领(150000.00元)2013年6月10日、“今借到左学新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1.5%计息)归还时间陆个月整借款人左学领2013年7月6日”。其中2013年7月6日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款由被告左亚于2013年7月8日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左学领于2014年3月25日归还借款本息115000元,剩余本息一直未有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左学领偿还借款1472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左学领出具的借条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左学新与被告左学领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左学领向原告左学新借款并约定月利率1.5%的事实,有被告左学领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故原告左学新要求被告左学领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学领于2014年3月25日偿还借款本息115000元,应在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4724元及约定利息,该剩余借款本金的金额不超过计算金额,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学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学新支付借款本金1472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左学领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