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田中华与民杨乾伟、镇巴县平安钒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巴县泽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中华,杨乾伟,镇巴县平安钒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巴县泽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田中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杨乾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镇巴县平安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法定代表人杨乾伟,经理。被执行人镇巴县泽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法定代表人杨乾伟,经理。田中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杨乾伟、镇巴县平安钒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巴县泽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立案受理。为有利于该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制作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由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昌礼审判员 贺光海审判员 杨臣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荣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