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泽章、乔永华与乔永华、付克兵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章,乔永华,付克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01836号原告黄泽章。被告乔永华,农民。被告付克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章诉被告乔永华、付克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黄泽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乔永华、付克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泽章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0一五年-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