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洋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洋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徐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庭庭书 记 员 沈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