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宝丽与杨桂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丽,杨桂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4687号原告刘宝丽,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萍,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敏,女,1972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云祥(系杨桂敏之夫),1962年12月3日出生。原告刘宝丽与被告杨桂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萍、被告杨桂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丽诉称:我与杨桂敏系邻居,双方均居住在丰台区右安门外西三条社区。2014年7月25日,杨桂敏在丰台区玉林东里三区故意用恶毒的语言辱骂和伤害张旭文,我闻讯赶来劝开双方,但杨桂敏转而伤害我。当天我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并支出医疗费800元。杨桂敏平时在邻居用恶毒侮辱的语言诋毁我,严重伤害了我的社会名誉,给我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我依法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及名誉权,但对方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身体损害及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杨桂敏支付我方医疗费800元;2、杨桂敏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被告杨桂敏辩称:我们双方系邻居,刘宝丽系租房户,我系本地住户;当时是刘宝丽和其房东说我家欺负她家,是刘宝丽的女儿张旭文先动手打得我,后她母女二人一起打我,不是我方过错,后被居委会工作人员制止,双方都说没事了。对于刘宝丽去医院是下午去的,事件是上午发生的,她看病的事情无法确定真假。另,我没有在邻居中用恶毒侮辱的语言诋毁对方,故不同意刘宝丽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宝丽与杨桂敏系邻居关系,案外人张旭文系刘宝丽之女。刘宝丽居住在××14号,杨桂敏居住在相邻的15号。2014年7月25日上午,刘宝丽与杨桂敏日常琐事发生口角,之后刘宝丽及其女儿张旭文与杨桂敏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他人劝开。2014年7月25日下午,刘宝丽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宣武医院)就诊,当日的病历手册载明:“方上部鼻梁部外伤建议:1.头CT;2.……;”另其提交的西药处方显示临床诊断:鼻外伤,上午包括头孢呋辛酯片、七厘胶囊;宣武医院门诊收费明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显示:头孢呋辛酯片、七厘胶囊及相关检查费等显示其共支出医疗费788.5元、挂号费5元。刘宝丽称杨桂敏称语言侮辱自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刘宝丽提供证人董×证言,称我是董×于2014年7月25日到刘宝丽家玩,正碰到刘宝丽和杨桂敏发生争吵导致刘宝丽鼻子处受伤,之后陪她到宣武医院就诊。董×未到庭,杨桂敏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刘宝丽女儿张旭文出庭作证称,当时系其刘宝丽与杨桂敏发生口角,我出去后杨桂敏就骂我,我与杨桂敏发生肢体冲突,刘宝丽就拉着,杨桂敏就打了刘宝丽鼻子。杨桂敏对该证言不认可,称证人张旭文与刘宝丽系利害关系,且当时系张旭文先动手打我,后又与刘宝丽两人一起打我,双方才发生肢体冲突,并申请李桂荣到庭作证佐证。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医疗费、病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在冲突发生时,双方本应采取克制态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双方均未冷静处理,以致伤害事件发生,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均负有责任。本院酌定双方对刘宝丽的医疗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医疗费数额,因有病历手册、门诊收费明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予以作证,且医疗费发生时间为伤害事件当天,故本院确认系此次伤害事件的医疗费用并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载明的金额为准。刘宝丽主张杨桂敏语言侮辱自己,无证据证明,故要求杨桂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桂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宝丽医疗费三百九十六元七角五分。二、驳回原告刘宝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宝丽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杨桂敏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刘宝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赵志坚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