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密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连珠山建金粮食机械厂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连珠山建金粮食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广玉,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宝松,男,密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连珠山建金粮食机械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连珠山建金粮食机械厂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海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