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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郭诚志与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诚志,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308号原告郭诚志,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帅,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诚志诉被告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诚志以与被告刘帅和解解决赔偿问题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诚志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诚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郭诚志负担。审 判 长  宋树宝人民陪审员  李凤霞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