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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义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智、马某某赌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智,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义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7月1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大专文化,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诉讼代理人杨南雄,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智,男,1982年11月20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兴义市残联职工,住兴义市沙井北路。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辩护人余理亚,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双,男,1986年5月12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XX,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智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南雄,被告人徐智及其辩护人余理亚,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一)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智因赌博输钱和欠被告人马某某的赌债遂与马某某商量邀约他人来赌博,通过赌博抽头来还其赌债。2014年1月,徐智、马某某安排郭某某(另案处理)开位于兴义市坪东办事处迎新路“金城假日商务会所”的609号房间作为赌博的地点,并组织、招引卢某某、刘某等人在该房间内采取打麻将和用扑克牌“扯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郭某某负责为其抽头。徐智、马某某共计组织刘某甲、卢某某等人在“金城假日商务会所”赌博两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2000余元。(二)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出资一万元,由郭某某出面租赁业主鄢某某位于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的敬南镇政府宿舍一单元五楼的房子作为赌博的地点。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智、马某某多次组织、招引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朱某、景某某等人采取打麻将和用扑克牌“扯牛牛”的方式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并安排郭某某、邓某(在逃)负责抽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0000余元。2014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徐智、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朱某、景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7700元。二、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智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90000元,一直未归还。2014年1月1日21时许,徐智驾车与周某某在兴义市神奇东路相遇,周某某要徐智还欠其的90000元钱,徐智说没有钱,周某某遂叫徐智找一个地方再谈还钱的事情,徐智与周某某分别驾车到景峰大道入口公路边后,周某某再次叫徐智还钱,徐智说没有钱,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周某某从其驾驶的车上拿出砍刀砍徐智,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徐智将周某某的砍刀夺过来将周某某杀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的右上臂、左中腹外侧损伤均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右上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中腹外侧损伤造成的腹腔穿通伤、胃破裂并经手术治疗均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徐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智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徐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智在赌博犯罪中作用低于马某某,且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不大;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意见进行辩护。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其犯赌博罪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以“在赌博犯罪中马某某起次要作用,赌博次数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为意见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请求判决被告人徐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2609.73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37849.73元、担架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元、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80元、护理费人民币16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犯罪事实(一)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智因赌博输钱和欠被告人马某某的赌债遂与马某某商量邀约他人来赌博,通过赌博抽头来还其赌债。2014年1月,徐智、马某某安排郭某某(另案处理)到位于兴义市坪东办事处迎新路“金城假日商务会所”开了一间房号为609的房间作为赌博的地点,共两次组织、招引卢某某、刘某甲等人在该房间内采取打麻将和用扑克牌“扯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郭某某负责为其抽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2000余元。(二)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出资一万元,由郭某某出面租赁业主鄢某某位于兴义市坪东办事处的敬南镇政府宿舍一单元五楼的房子作为赌博的地点。从2014年1月13日起,被告人徐智、马某某多次组织、招引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朱某、景某某等人采取打麻将和用扑克牌“扯牛牛”的方式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并安排郭某某、邓某(在逃)负责抽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0000余元。2014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徐智、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朱某、景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赌资共计97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智生于1982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生于1986年5月12日。(二)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1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兴义市坪东镇迎新路敬南政府宿舍一出租房内将赌博的徐智、马某某、刘某乙、卢某某、朱某、景某某、刘某甲、张某抓获归案。(三)情况说明证实:张某系安龙县公安局上网在逃人员,现已移送安龙县公安局。(四)租房凭据一张证实:鄢某某将房屋租给了叫郭某某的人。二、证人证言(一)张某证言:马某某带我到坪东的一个小区内的6楼的一套房里,有一些人在打麻将,我就一直在旁边看,大概到凌晨两点过钟的时候警察就进来把我们查获了。我没有参与赌博,只是马某某叫我换他打了三把牌,钱都是马某某的,我没有出钱。(二)刘某甲证言:我因赌博的事被抓到公安机关的。参与赌博的人员有徐智、马双、刘老书、朱某、老王、宝华、崔某、小海、猫儿、小松等人,还有一个男的我不知道名字。赌博的地点在兴义坪东政府后面的小区里面一家住户五楼。赌博的场子是徐智和马双组织的,放码的人我只知道小松,其他的人我不知道名字,小松和徐智、猫儿打水,打水就是在赌场里面开赌场的给赌钱的人里面提成,其他的都是赌钱,在房子里面就没有放哨的和看场子的。是以纸牌推牛牛和打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我在这个场子赌了四次。还有一次是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智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兴义市坪东金城假日609包房,那里开得一个赌场,叫我和他们去赌钱,我到609包房里面就看到里面有6、7个人在里面赌钱,是用纸牌推牛牛,我就坐下来和他们赌钱,输了2000多我就没有来了。(三)卢某某证言:我是2014年1月18日凌晨在兴义市坪东政府宿舍背后的小区内的一栋五楼内赌博被抓获的。参与赌博的有八个人,我只认识徐智和朱某、刘老书,还有个叫小双的,其他人我不知道。是徐智打电话叫我去的,第一次是在我们被抓的前七八天的一个下午徐智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坪东金城假日的上面的一个小区里去打麻将,我接到他的电话后就在金城假日那里找到了地点,看到徐智、小双、还有一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已经在那里等,然后我们就用扯牛牛的方式开始赌博,那天我赢得3000多元钱。第二次就是今天,凌晨的时候就被抓了。2014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徐智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金城假日里赌钱,叫我过去一起玩,于是我就打的到金城假日609房间里开始赌博,那天我去后徐智、小双等5个人已经在里面用扯牛牛的方式赌钱,后来我输了将近2万元钱,就没有来了。(四)景某某证言:2014年1月17日晚上7点过钟的时候,我和女朋友朱某在外面吃饭,朱某接到一个电话,她就跟我讲去打麻将不?我说:好嘛。我们吃完饭后我就开起车和朱某一起来到打麻将这里,到了之后里面人没到齐,我们就坐在一起摆白,过了一会人到齐了,就开始打麻将,朱某在桌子上打,我在她的旁边看,他们打的是100块一炮的,自摸200块,翻鸡是100块一只鸡抽水是徐智抽的。后来我在沙发上睡觉,就被公安抓了。还有一次是2014年1月16日晚上8点钟左右的时候,徐智打朱某的手机,约她去打麻将,我就和朱某一起去的,打到晚上12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和朱某就走了。(五)刘某乙证言:我在徐智和马某某开设的赌场里赌了三回钱。2014年1月17日晚上7点钟左右,徐智打我的手机叫我赌钱,我就从我的家里开起我的车子去的,我到的时候有徐智,朱某,还有一个和朱某的男朋友,过了十把分钟,马某某和小彪,来福他们三个也来了,人到齐后我们就开始打麻将,哪个自摸一把就抽100块给徐智,抽满2000块就不抽了,后面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了。第二次也是同一个地方,我和徐智、刘某甲、马某某、朱某和她的男朋友、还有一个老者打的麻将,从晚上7点打到次日凌晨。徐智抽得1000多块。第一次是我从七舍吃酒回来应该是晚上7点过钟,徐智约我去金城假日酒店旁边的一个小区里面打麻将,我就开起车一个人去了,到五楼进去后,我就和徐智、刘某甲、马某某、朱某和她的男朋友打麻将。赌博的这个场子是徐智和马某某开的,我在他们的场子里面看见过徐智和马某某打过水。打水是指自摸后抽100块钱。(六)朱某证言:2014年1月16日晚,景某某带我一起去到坪东一小区徐智开设的麻将赌场里,但是没有赌成钱我和景某某就离开了。第二天天黑了,我和景某某在一起,徐智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那里玩,我就和景某某去坪东一小区徐智开设麻将赌场的地点,进房间里我就看见有5名男子坐在火炉边烤火,徐智就喊我们打麻将,我们的赌注是50元一炮、自摸是100元,每自摸一把就提水钱100元,过后我们就被公安的抓了。(七)张某某证言:其证实公公鄢某某将其位于兴义市坪东办事处的敬南镇政府宿舍的住房出租给一个叫郭某某的人,租期一年,租金8000元。三、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徐智、马某某分别对赌博的地点进行辨认,现场分别位于兴义市幸福路金城假日商务会所六楼609麻将包房和兴义市坪东办事处迎新路敬南政府宿舍五楼出租房。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徐智供述:今天你们抓获我的那个赌场是我和马某某一起开设的。因为我差得有马某某的钱,还不起马某某,我和马某某就商量打伙开赌场,主要目的就开设赌场邀约其他赌徒到我开的赌场赌钱,我从中打水盈利。由马某某安排猫儿(郭某某)在我们开设的赌场里面给我们打水,我和马某某就每天开600元钱的工资给猫儿,剩下的水钱我就和马某某平分。打水就是从赢家赢得钱中抽取好处费,抽满2000元就不再抽取。我和马某某还安排邓某和小松在我们开设的赌场帮我们搞服务。我和马某某郡是打电话邀约他人到我们的赌场赌博的,邀约好后我们就将赌场的地址告诉要来我们赌场赌钱的人,他们就会自己来。我通过电话联系的有刘某乙、朱某、卢某某、刘某甲等人。我们在坪东金城假日洗浴中心和坪东敬南政府宿舍的5楼开过赌场。主要是打麻将、用扑克推丁丁和扯牛牛三种方式进行赌博。坪东金城假日洗浴中心是安排猫儿去开的房,房号是609房间。坪东敬南政府宿舍也是通过猫儿去租的。外面抽水有时候只有2000多元钱,最多的时候抽到7000多元钱,因我开设赌场的时间没有多长,总共抽头渔利得到的也只有1万多元钱。(二)马某某供述:我是今天(1月18日)凌晨3点和徐智、刘某、来福、刘某乙、朱某、景某某、张某八个人赌钱被抓的。赌场是是徐智开的,赌局是徐智组织的。这个赌场是一个叫猫儿的和一个叫邓某的负责打水,就是负责收取提成交给徐智。这个赌场开得一个多星期了。我也帮他一起召集人员参赌。他一开始就和我商量过,我也同意了,因为徐智差得有我钱,他讲只要我和他把赌场开起来他至少每天还我1000元,我答应帮他召集人员参赌的,赌场开起后徐志也没有分我水钱过,只是每天至少还我1000元钱的帐。除了今天在坪东敬南镇政府宿舍这个赌场外还在坪东金城假日洗浴中心609房间开过,赌钱的人都是我和徐智通过电话联系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智曾于2013年11月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一直未归还。2014年1月1日21时许,徐智驾车载马某某、杨某、郭某某与周某某在兴义市神奇东路相遇,周某某要徐智还欠其的90000元钱,叫徐智找一个地方谈还钱的事情,徐智与周某某分别驾车到景峰大道入口公路边后,周某某叫徐智还钱,徐智说现在没有钱还债,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争执中,周某某从其驾驶的车上拿出一把刀砍向徐智,双方发生打斗,杨某在劝阻时左手被周某某砍伤,徐智趁周某某摔倒之机将其手中的刀夺过来将周某某杀伤后即同郭某某逃离现场并带杨某到医院治疗手伤。马某某驾驶周某某的车辆将周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周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其右上臂、左中腹外侧损伤均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中右上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中腹外侧损伤造成的腹腔穿通伤、胃破裂并经手术治疗均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伤后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17日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37849.73元及担架费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周某某出生于1987年7月1日。二、证人证言(一)王某证言:2014年1月1日晚上8点半钟左右,我和我丈夫周某某一起酒席出来,周某某就和我说他有一个朋友过生日,我和他就分开了。到晚上10点钟的时候,我打电话喊我丈夫周某某回家,电话通了以后是一个男的接的,那个男的就在电话面跟我说我丈夫被人杀伤了,现在人在州医院,当时我就从我朋友家去到州医院,到州医院后,我就看见我丈夫周某某躺在走廊上,当时医生就讲要做手术。到凌晨0点过钟,徐智的母亲来州医院找到我说让我不要报警,并讲当时徐智也被砍伤了,她和我商量两家各医各的,我才知道周某某是被徐智砍伤的,就马上打110报警了。(二)杨某证言:2014年1月1日晚上8点过钟的时候,徐智就开着我的车来接我,当时车上有徐智、马某某还有一个姓郭的小伙,我就上车了,走到神奇东路富桥足疗城门口的时候,就有一辆车在我们车的前面堵起,后面徐智就按喇叭,我就仔细看了一下,是周某某的车,后面周某某就跟我们说,叫我们开着车到金州美食城那里,徐智就开着车走在前面,周某某开着车走在后面,到了后,他们都把车停住了,后面他们都下了车,我当时因为感冒就没有下车,我就听见周某某跟徐智说,差他的钱什么时候还,徐智说,上次不是说好三个月内还吗,他们就一直在那里讲,过了两三分钟来的,我就从车上下来,我还跟他们说,有什么事情的话就好好的讲,后面我就上车了,他们大概讲了十来分钟,周某某就讲他有点事情,他要先走,还叫我们在那里等他,周某某就开着车走了,我们就一直在那里筹他,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周某某又开着车来了,周某某就下车来跟我们说,这里太窄了,找个宽点的地方讲,我们就问他去什么地方,周铭心就讲去三环路上,周某某就叫徐智开着车走前面,他在后面跟着我们,我们就顺着南天花园往民航大道去到景峰大道,往左面进入景峰大道20米的时候,那个时候大概十点钟左右,到那里后,他们都把车停下来,然后周某某就叫徐智去他的车上,我就在我的车上坐起,后面徐智就下车去了,过了大概十把分钟左右,我就听见他们在下面吵的声音有点大了,我就从车上下了,就看见周某某拿着一把刀追着徐智砍,我就跑过去劝架,在劝架的时候,我感觉我的左手大指姆刺痛了一下,我就看见我的左手大指姆和食指分开了,当时他们还在打,我就用我的右手捂着我的左手蹲下来,我就听见哎呦的一声,我就大声的讲我的手好像断了,我就喊徐智赶紧送我去医院,后面他们就停止打架了,我就看见周某某蹲在路边,我还问他被打伤什么地方没有,要是被打伤的话就赶紧去医院,后面徐智就开着我的车送我到医院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周某某当时拿的是一把不锈钢的长刀。当天徐智没有喝酒,周某某是喝了点酒的。(三)马某某证言:2014年1月1日晚上9点钟左右,徐智开车带起我、杨某在睿驰国际路段,这时候一辆黑色轿车从左边超车上来把我们的车逼停,周某某就在车上跟徐智讲了几句话,徐智跟周某某讲把车开到前面去讲,走到金州美食城的停车场,下车后周某某就过来跟徐智要钱,徐智说今天没有钱,周某某说打你电话你不接,发短信也不回,我老婆马上要生娃娃了,你好久还。徐智说等到3月份才有钱。周某某说他今天非要钱,并要求徐智找个人少的地方再讲。徐智、周某某开车到景峰大道岔路口,停车后,周某某又向徐智要钱,徐智不给,周某某就到他的车上拿一把砍刀冲向徐智就砍,徐智用左手挡,还说:“不要砍,我最多遭你砍两刀,你不要遭我杀刀一刀”,右手同时伸向他的腰部,这时,杨某上来把徐智拉开,我上去把周某某拉开,周某某说:“不要拉,他手上有刀,慢点我遭他整到”,我就没有拉了。周某某接着又冲向徐智,徐智也冲向周某某,二人打到路的中间,周某某跌了一跤,面朝上,右手还拿起砍刀,徐智立刻冲上去,弯腰用刀杀向周某某的腹部,捅了几下我记不清楚了,徐智的衣服袖子长,我没有看见刀只是看见他通周某某的动作。后来杨某喊了一声我手指姆断了,徐智才停手,同时拉起杨某上他的车走了,周某某对我说他肚子被杀了,我就开周某某的车送他到州医院。三、被害人陈述周某某陈述:当天我就一个人开着车往神奇东路方向行驶,走到神奇东路就看见徐智开着一辆绿色昌河雨燕牌轿车在我前面,然后我就超过他的车逼他把车停下,我当时还没有来得及说话,徐智看见是我,当时我们谁都没有下车,他就打开车窗玻璃跟我说,喊我跟他走,我就开车跟着他,他就带我到金州美食城转盘处,徐智就把车停下,他就从车上下来,我也从车上下来,当时在徐智车上的马某某和另外两个人也下了车,后面他就问我要咋个整,我就说我媳妇要生小孩了,我就喊他先找两万块钱还我,他就说他没有钱得,我就说不行,我媳妇生小孩急需用钱,喊他想办法,他就讲没有办法得,还问我要咋个整,我就跟他说,我现在有点事,就叫他等着,后面我就到神奇东路宝乐迪酒吧,因为有个朋友过生日,就在里面玩,玩了大概半个小时,我就过去金州美食城门口找到徐智他们,当时我就跟徐智讲,喊他咋个都想办法找钱来,徐智就讲他找不到钱得,他就问我到底要咋个整,我当时就讲我们换个地方再说,然后我们就上车了,当时马某某坐的是我的车子,另外两个人坐的是徐智的车子,徐智开车走在前面,我开车在后面跟着,然后我们就顺着蓝天花园往民航大道去到景峰大道,在路上的时候,马某某劝说我,喊我有什么事情好好的讲,不要冲动,都要当爹了,往左面进入景峰大道20米的时候,那个时候大概是晚上十点钟左右,徐智就把车停在路边,我就跟着他把车停在他车的后面,我正在停车的时候,徐智就下车走过来,他就问我想整哪样,我就说我只想要钱,在说话的同时我也下车了,当时另外两个人和马某某也下车来,徐智就说没有钱得,并讲要怎么样就快点,同时我就看见他将手里面拿着的一把黑色卡子刀打开,然后我就打开我车子驾驶室后面这扇门,从后排座位上拿出一把砍刀,我们拿出刀后,就和他打起来了,当时我拿刀砍往他身上砍,他也拿刀往我身上捅,当时我右手手背外侧就被捅伤了,这个时候马某某和另外两个小伙就走过去,当时我也不知道他们要做什么,我就往后面退,边退边用刀指着他们,喊他们不要靠近我,在退的过程中,我就摔倒在路上,当时是面朝天躺在路上,然后徐智就冲上去按着我,右手用刀朝我肚子左侧一刀捅过去,我就觉得肚子空空的,当时我就用手里的刀乱夺了几下,就感觉没有人压着我,不知道徐智是自己起去的还是别人拉的,当时我就从地上起来,站到人行道上,当时用左手捂着肚子,右手提着刀,我正在看我伤口的时候,就听见有个跟徐智一起的小伙讲他的手指姆断了,然后徐智就开车和那个小伙先走了,他们刚走,我就喊马某某送我到医院,后面马某某就和他的朋友开着我的车送我到了州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当时从车子后面座位上拿的是一把长刀,刀连刀把有60公分左右长,其中刀把有15公分左右,刀叶长约45公分,宽有4公分左右,刀把是木的,刀是用不锈钢材料做成的。四、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周某某的右上臂、左中腹外侧损伤均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右上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中腹外侧损伤造成的腹腔穿通伤、胃破裂并经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已经于2014年3月4日将鉴定意见告知徐智、周某某。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徐智杀伤周某某的地点位于兴义市民航大道与景峰大道岔口往景峰大道约30米公路边,现场未发现物证。(二)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徐智对杀伤周某某的地点进行辨认,现场位于兴义市景峰大道路口公路边。六、被告人供述徐智供述:2014年1月1日晚上21时左右,我和杨某、马某某、猫儿一起开车经过兴义市神奇东路重庆富桥门口,就被周某某开车堵住,周某某跟我讲叫我还钱,叫我先找两万元给他,我就跟他说我写的借条是三个月还清,到时间我会还给你的,周某某就讲不行,他就讲找个地方协商,我就讲可以,我们就把车开到兴义市金州美食城那里,我和马某某还有周某某就下车来讲,周某某就问我到底有钱还没有,我就说没有,周某某就说去景峰大道那点人少,马某某就在金州美食城那里上了周某某的车,我就开着车跟着他的车来到兴义市景峰大道,当车刚过景峰大道红绿灯那里,周某某就把车停下来了,我就把车开停在他车子的前面,然后我就下车走到他车面前,我下车时就看见周某某和马某某在车里面扯,他们扯什么我不清楚,接着周某某就下车来,我就跟他讲这钱今天没有,我三个月会还给你的,周某某就讲不行,他就问我还不还,我就说今天没钱,三个月之内一定还完,周某某就讲不行,周某某就去车里面后排拿刀出来,二话没说就砍我,我就拿左手去挡他的刀,杨某看见我被砍了,他就过来劝架,周某某就用刀向我头部砍来,杨某就过来用左手帮我挡住他的刀,杨某的左手就被周某某砍伤了,杨某就讲大拇指断了,然后我就开始还手了,周某某就往后退,他自己就摔倒了,我就上去抢他的刀,他躺在地上就用刀戳我,我的左大腿就被他戳伤了,我把刀抢过来就戳了一刀,大概戳到他肚子那个部位,然后周某某就抱住肚子讲被杀着了,杨某就讲他大指姆被砍到了,叫我送他去医院,我就开车送他去市医院去了。七、住院治疗费收据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证实周某某伤后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17日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7849.73元,担架费人民币1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当庭予以确认,但未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予以确认,合议庭当庭决定在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后再对相关证据的采信程度进行明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智、马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智、马某某经共谋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共同邀约赌博人员参赌,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徐智所起作用大于马某某,本院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多次邀约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营利,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徐智在和被害人周某某争执中持刀伤害周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智归案后自愿认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自身亦有过错,故本院对被告人徐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由于周某某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受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由被告人徐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承担30%的的责任。营养费的赔偿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未提供单位扣发其工资的相关证明,本院对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交通费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系在治疗过程中应当产生的费用,可酌情予以判决赔偿。其余费用的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我省行业人均收入的数据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兴义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97700元及麻将机一台没收上缴国库。四、由被告人徐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医疗费人民币26494.81元(37849.73元×70%)元、担架费1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882.45元(78.79元每天×16×70%)、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36元(30元每天×16×70%)、交通费人民币300元(酌情确定),以上总计人民币28113.26元。其余经济损失的30%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涛审 判 员  丰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露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