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湘东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傍晚,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赣JC09**#小型普通客车由上栗县福东公路往湘东方向行驶,17时许途经福田镇边塘村路段时,遇行人袁某某从道路右侧横过至道路左侧,因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辆时对行人的动态估计���足,且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行人袁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急救车护送袁某某到上栗县中医院南院抢救,后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3日死亡。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请求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理的报告、车辆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新兵审判员 何雪云审判员 邓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小琼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