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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陈益斌与陈益斌、唐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陈益斌,唐洁,苏仙,夏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77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负责人:徐军芳,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源(特别授权),员工。被告:陈益斌。被告:唐洁。被告:苏仙。被告:夏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陈益斌、唐洁、苏仙、夏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益斌、唐洁、苏仙、夏建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益斌、唐洁、苏仙、夏建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