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