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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7-1号原告: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鲁能生活广场A区3栋2层。法定代表人:娄纯亮。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商住楼A幢8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被告: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法定代表人:周灿辉。被告:杨晓东,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所有的价值2383439.0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价值2383439.0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