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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平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02号被执行人李平。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决,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平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平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