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隆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鑫、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湘E364**中型自卸货车沿南麻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隆回县西洋江镇田心桥村下坡路段时,与对向陈某驾驶的湘C0279**小型轿车相刮擦后,与道路右侧的行人候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候某某当场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候某某系车祸辗压致死。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陈某、刘某某、许某某、候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西洋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予以证明。2、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及妻子肖某某与死者候某某的亲属廖某花、候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2004元,被害人亲属对廖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条》予以证明。3、经本院委托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廖某某进行庭前社会调查评估,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廖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宪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