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游吉道、唐隆武与蒋长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吉道,唐隆武,四川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长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93号原告游吉道,男,生于1958年6月,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唐隆武,男,生于1967年8月,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泽猛,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5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700000015944。法定代表人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蒋长春,男,生于1963年10月,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吉道、唐隆武与被告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游吉道、唐隆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吉道、唐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游吉道、唐隆武承担。审 判 长  雷凤静人民陪审员  米济众人民陪审员  岳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