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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魏风攀与陈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风攀,陈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魏风攀,男,住仙游县。被告陈进兴,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风攀与被告陈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风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魏风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