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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丽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丽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号罪犯刘丽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清流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7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10月至2014年考核累计达标分1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丽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丽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