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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执行洋县百分百门窗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非诉审查号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洋县百分百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华浪涛,局长。被申请人洋县百分百门窗有限公司。代表人姚黎新。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洋县百分百门窗有限公司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2月22日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洋县百分百门窗有限公司如对该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内向本院申请听证,被申请人没有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索建民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