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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顺金与陈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金,陈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1号原告陈顺金,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祥,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金与被告陈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顺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芹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