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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麦啟明与覃伯祥、冼笑英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啟明,覃伯祥,冼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麦啟明,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覃伯祥,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冼笑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0号出生。关于麦啟明诉覃伯祥、冼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覃伯祥、冼笑英应向麦啟明偿还借款本金1395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5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啟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15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覃伯祥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绿水XXX房及房内家私、南海颐景园西区XXX号车位、南海颐景园东区XXX号车位,得款人民币1908350元;2、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覃伯祥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如蓝3座XXX房及房内家私、南海颐景园西区XXX号车位,得款人民币1104000元;3、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冼笑英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市场兴发街2号楼第二层XXX房及房内家私,得款260000元;4、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伯祥、冼笑英银行存款555089.11元。以上四项共得款3827439.11元,除评估费12973元、执行费81564元,申请执行人得执行款3732902.11元。另,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17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黎健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