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方北玲与叶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70号申请执行人方北玲。被执行人叶琴。申请执行人方北玲与被执行人叶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琴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方北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42.25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叶琴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叶琴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9930.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5日止为148.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