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林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胡炳刚与牟志会、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丙刚,牟志会,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林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胡丙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被执行人牟志会,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光明新华委3组,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冯德刚,男,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胡丙刚与被执行人牟志会、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黑林民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58.84元、鉴定费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志会给付申请执行人胡丙刚赔偿款30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给付申请执行人胡丙刚赔偿款7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58.84元、鉴定费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5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林民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修远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