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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杨真真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杨真真,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张兆辉,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黄忠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焕奇,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真真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真真诉称:2014年10月7日16时许,在夏津县东李镇西街五中西侧,原告杨真真骑电动二轮车从路北胡同向公路上行驶,当行驶至公路边时,段万超驾驶鲁NW8D**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该轿车的左侧与原告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伤,原告受伤住院。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7017.6元。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6时许,在夏津县东李镇西街五中西侧,原告杨真真骑电动二轮车从路北胡同向东西公路上行驶,当行驶至公路边时,段万超驾驶鲁NW8D**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该轿车的左侧与原告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伤,原告受伤住院,花费治疗费10000余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7017.6元。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见证人于万林、臧金邦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明事发地点在东李西街五中西30米左右路口处,碰撞时电动车前部与事故轿车鲁NW8D**左侧前保险杠接触,左侧车门撞痕明显。2、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花费单据。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住院治疗费14409.54元及门诊花费450元,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3、德广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真真因“锁骨骨折”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一个半月,误工期限两个半月。4、杨真真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杨真真生于1982年9月10日,与陶传广系夫妻关系;高唐县方圆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个月的工资表、两份停发工资证明,证明杨真真及其丈夫陶传广均系高唐方圆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分别为2600元和3600元;冯立娜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明冯立娜从事卫生服务业;事故车辆照片及夏津县人民医院2014年10月7日16时19分“120”记录,证明事故车辆左侧被碰坏及2014年10月7日16时19分时东李镇西街五中学校西边有女性因车祸受伤。5、夏铭评报(2014)第0218号车辆损失鉴定评估鉴定书,证明杨真真电动车车损1830元。6、交通费单据一宗,证明原告花费交通费500元。针对原告上述主张和证据,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质证如下:对原告主张医疗费10000元及500元交通费用无异议,对误工费、护理费及车损均有异议,误工、护理期限长、标准高,车损数额高。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事发时原告杨真真及肇事司机段万超均未报案,但从事发后的车辆照片、证人证言、“120”记录综合分析,在2014年10月7日16时许,段万超驾驶鲁NW8D**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李西街五中西时将由北向南骑电动二轮车上公路的原告杨真真撞伤,是确实存在的,对事故的发生,段万超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杨真真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误工费根据鉴定结论误工期限为75天,原告主张月工资2600元,被告辩解太高,考虑到事发时原告处于哺乳期,误工标准应按每日29元。护理费,住院期间10天两个人护理,出院后由其丈夫护理,原告丈夫护理标准主张每月3600元,被告辩解太高,本院考虑到原告丈夫打工具有临时性,宜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院内另一护理人员应按护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车损1830元,有报告书予以证明应予以认定,综上将原告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25元(75×29)、护理费6605元(10×50+10×111+45×111)、车损183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1060元。对上述损失,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定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真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交通费等共计210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28元,原告杨真真承担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堂审 判 员  孙志华人民陪审员  栗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