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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民申字第00002号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某某,尹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潘某某(一审申请人),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尹某某(一审申请人),男,出生于四川省。再审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不服(2014)紫民特字第00005号紫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潘某某申请再审称,2013年3月14日,潘某某与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人尹某某就该总公司蒿坪项目部砂石料供应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后来因买方未按时结清货款,潘某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尹某某谎称紫阳县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已经注销了,声称合同材料款由原第七分公司负责人尹某某个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潘某某与尹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公司2014年10月30日才注销。由于尹某某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潘某某与之签订了城民调字(2014)第14号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属无效协议。据此,再审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从而撤销(2014)紫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再审申请人潘某某的上述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紫阳县工商局出具的证明看,潘某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中止(2014)紫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决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司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