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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与李玲玲、宗昕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李玲玲,宗昕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05448312-4。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蒲光万,该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顺,该所律师。被告李玲玲,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宗昕,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玲玲、宗昕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5日,原告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以两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玲玲、宗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