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铭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铭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2号原告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8层8146。法定代表人尤新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艳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铭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2号楼1层X05-4-028室。法定代表人彼得·格雷戈里·理查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铭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北京安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