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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汝池与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池,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748号原告王汝池。被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池诉被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9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汝池负担。审 判 长  吕 冰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永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