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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系农民。2014年7月30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鸿鹏、代检察员高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4年7月1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驾驶晋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任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东线与任村西环丁字交叉路口时,由于路口东侧方向堵塞,该在路口处临时改变行驶方向,在向南右转过程中,与其车右侧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所驾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太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晋公交认字(2014)第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在案发后保护现场,拨打120对伤者进行抢救,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7月1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驾驶晋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任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东线与任村西环丁字交叉路口时,由于路口东侧方向堵塞,其在路口处临时改变行驶方向,在向南右转过程中,与其车右侧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所驾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委托他人将杨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太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以要求被告人雷某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向我院申请撤回了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雷某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雷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史某的证言、证人韩够萍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出险车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财产保全告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太谷县任村乡河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太谷县120急救网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接警记录表、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公(法)鉴(尸)字(2014)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公交认字(2014)第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诉申请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杨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对上述证据亦未持异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宪斌审 判 员  杨 琛人民陪审员  刘满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