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民终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建立、孙春荣与金留启、张明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立,孙春荣,金留启,张明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1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立。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荣。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留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岗。上诉人王建立、孙春荣因与被上诉人金留启、张明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建立、孙春荣。审 判 长 胡云鹏审 判 员 葛瑞萍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