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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尹杰与本溪市平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杰,本溪市平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抚顺万方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尹杰,女。被告本溪市平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抚顺万方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杰诉被告本溪市平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抚顺万方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杰于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抚顺万方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抚顺万方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