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