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9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春雪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雪,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904号原告杨春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向成林,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1165593-5,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489号。负责人左希兰,主任。委托代理人毕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雪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春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杨春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