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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瓦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刘志强等人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瓦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县城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献红,男,该社客户经理,住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被告刘志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被告李克江,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张小国,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李现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志强、李克江、张小国、李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