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合肥市移动公司员工,现在合肥市租房居住。委托代理人:陈宗霞,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律师。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上诉一案,双方均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霞、赵墩福,上诉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