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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175号原告:卢某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朱某某,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昌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相阳 百度搜索“”